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企业工资分配及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2、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资水平的确定应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工资支付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2)平等原则。
4、法律分析: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5、工会委员会推荐并公示产生出五名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公司总经理为企业方协商首席代表,产生五名企业方协商代表。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主观: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协商代表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依法行使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资水平的确定应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工资支付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2)平等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法律主观: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协商代表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依法行使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法律分析:(1)依法原则。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资水平的确定应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工资支付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法律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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