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萧山南阳拆迁赔偿(杭州萧山南阳街道拆迁)

萧山南阳拆迁赔偿(杭州萧山南阳街道拆迁)

南阳民房拆除赔偿标准

1、房子补偿费(房子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子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子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核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子住户暂时寓居所或自找暂时住处的不方便,以暂时寓居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子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助。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舞被拆迁房子住户活跃帮忙房子拆迁或自动放弃一些权力如自愿迁往市郊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顿住所,房子拆迁补偿费的各项规范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令方针加以断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萧山拆迁补偿标准几年一改

2-3年。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由此可知,萧山拆迁补偿标准2-3年一改。

萧山指萧山区,隶属于浙江省杭州市,位于浙江省北部,钱塘江南岸,东邻柯桥区,南接诸暨市,西连富阳区,西北界滨江区,北濒钱塘江与西湖区、上城区、钱塘区隔江相望,总面积931平方千米。

萧山拆迁补偿标准2021

萧山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范围

一级区片:城厢街道、北干街道、蜀山街道、新塘街道、宁围镇、闻堰镇、新街镇的行政辖区和顺坝垦区,所前镇的联谊村、东复村(原凑沿金)、来苏周村、金临湖村、缪家村、城南村、金山村、信谊村(原金鸡山、四一房),义桥镇的山后村、湘东村。

二级区片:瓜沥镇、衙前镇、义蓬街道、靖江街道、南阳街道、河庄街道、新湾街道、临江街道、前进街道、益农镇、党湾镇、临浦镇、红山农场的行政辖区及东江围垦地区,所前镇除一级区片以外的行政村,义桥镇原义桥片除一级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三级区片:河上镇、戴村镇、楼塔镇、浦阳镇、进化镇的行政辖区,义桥镇原许贤片的行政村。各镇街的插花地和围垦土地,征地按照土地所在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征收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为:

一级区片3万元/亩、二级区片2.8万元/亩、三级区片2.5万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减半计算。

(二)征收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为:

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万元/亩、二级区片2.8万元/亩、三级区片2.5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各级区片均为4.5万元/人。

征收非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减半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收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区片2.5万元/亩、二级区片2万元/亩、三级区片2万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减半计算。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以上包干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由其据实补偿。

4、征地调节资金标准

征地调节资金标准为:各级区片均为2万元/亩。征地调节专项资金的50%由镇(街道)财政专项管理,另50%由村集体管理,用于征地过程中征地经济补偿费的平衡、征地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及征地补偿费的预支等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征地调节资金按区域分区片筹措,列入征地成本。

5、“撤村建居”村征地补偿标准

尚有农业人口和集体土地的“撤村建居”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已无农业人口、尚有集体土地的北干街道的高田、永久、柳桥、荣联社区,新塘街道的井头王、半爿街社区,宁围镇的金一、金二、宁安社区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内地耕地类土地按19.5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内地非耕地类土地按10.75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耕地类土地按18.6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非耕地类土地按10.3万元/亩标准执行。靖江街道的小石桥、安澜桥社区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耕地类土地按18.6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非耕地类土地按10.3万元/亩标准执行。

6、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各镇(街道)所辖各村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其征地经济补偿费筹措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征地安置费支付的不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另50%、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地调节资金全额返回给镇(街道)。

7、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济补偿标准

位于绕城公路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含湘湖农场、红垦农场、钱江农场、棉麻试验场等),使用耕地类土地按21.08万元/亩的标准补偿,绕城公路范围以外的国有农用地,使用耕地类土地按15.8万元/亩的标准补偿。使用非耕地类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8、其它事项

对人员已经全部农转非并已安置的村,尚有剩余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村集体;安置补助费筹措后,按50%的比例返还给村集体。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七条__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南阳拆迁平均土地成本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萧山区拆迁安置政策

萧山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2、萧山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4、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萧山拆迁已婚未育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确保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加快城市化进程,结合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和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城厢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宁围街道、闻堰街道、南阳街道、靖江街道区域内的所有村(社区);新街街道、义桥镇绕城公路以内的村(社区)以及所前镇的城南村;临浦镇、瓜沥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区域;根据实际需实施多高层安置的区域。

二、实施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下列对象之一:

征地拆迁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

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就地「农转非」的居民和转制社区的居民

其他符合条件的照顾安置对象

三、人口与面积核定

(一)安置标准

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多层每人安置50平方米,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进入高层安置且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被补偿人,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二)人口确定

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第一个子女,安置时按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请,镇街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

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以下人员列入照顾安置

1、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的安置。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已享受实物分房的,扣减实物分房面积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则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为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的,5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该子女与其配偶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该子女的子女(即被拆迁人的孙辈,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该子女的子女已婚,则该孙辈与其家庭成员按实际人口每人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有一方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方按成本价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夫妻双方在安置面积扣减实物分房面积后按成本价安置。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未婚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50平方米;若其子女已经结婚,其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其它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一人安置50平方米,两人及以上按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2、被补偿人的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征迁地,若该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未生育的,照顾安置150平方米(其中10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照顾安置200平方米(其中15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已享受房改人员进行处理。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进行处理。

3、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后毕业的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以后(含1997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上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现户口回迁到征迁地范围内,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现已结婚,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在其本人与配偶均未曾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者仅享受货币分房的前提下,其本人照顾安置50平方米成本价。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2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2)若该类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类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安置;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安置5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该类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子女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4、被补偿人户内的女儿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户内有女儿已经结婚,该女儿为户改前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拆迁地,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该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仅享受货币分房的,该人员安置50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该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购买。

(2)该人员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可安置50平方米: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安置价购买;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以成本价购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按成本价购买。

5、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已享受房改的配偶的安置。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其配偶以成本价照顾安置。被补偿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

若其配偶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享受面积补贴的,在实际征迁安置时,该扣除享受面积以安置价安置,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安置。

(2)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按下列方式安置:

享受房改的配偶不再安置的,被补偿人安置50平方米成本价;

享受房改的配偶安置的,被补偿人与其配偶在100平方米扣减房改面积后以安置价进行照顾安置(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大于50平方米的,50平方米为安置价,其余面积为成本价)。

被补偿人的子女按规定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安置。

6、世居户的安置。

(1)对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安置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以安置价购买:

一人户:安置50平方米。

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至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按1人计算。

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若世居房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夫妻双方在核定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2)世居房所有权人及其子女(已婚的,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现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有两人及以上,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安置人口的核定最多照顾不超过两人(不足两人按实计算),按成本价购买。

7、征地招工人员的安置。

被补偿人因土地征用招工,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8、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生的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安置,且不得享受其他照顾安置政策。

9、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享受房改的,不列入照顾安置。

(四)其他情况

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由各镇街、管委会(建设主体)提出,经区城乡一体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四、价格核定

农户申购安置房的价格按相关文件执行。

安置房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成本价由建设主体报区政府审定。

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

五、安置房分配

凡购买安置房的对象,需经资格认定审查,具体条件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由村(社区)、拆迁地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所在镇街或管委会审核后报区城乡一体办核准,在区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安置。

六、其他

以上所列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人员」是指户口在萧山区(包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滨江区和余杭区,但实际常住在拆迁地的人员。

以上所列的面积为多层面积,高层住宅的安置面积以多层安置的面积为基准,同比例增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按规定期限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腾房,在外过渡的被补偿人,适用本意见。《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0〕30号)和《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建设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萧城乡办〔2013〕30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区之前的其他文件(批复)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安置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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