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杭州拆迁分房政策外地女婿(杭州拆迁分房政策外地女婿有补偿吗)

杭州拆迁分房政策外地女婿(杭州拆迁分房政策外地女婿有补偿吗)

外地人嫁杭州户口迁入后可以享受拆迁补贴吗

可以的,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对房屋的征收补偿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户籍状况没有关系,因此,只要你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就一定能按照本地的拆迁政策享受补偿及其他方面的补助。国家的拆迁政策并不受户籍限制。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杭州女婿落户,在老家享受过拆迁了,杭州在拆迁能享受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征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们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杭州的拆迁房政策是怎么样的

杭州市“拆迁货币化安置”政策终于成型。 对本市的拆迁户来说,从今年开始,除了可以等安置房外,还多了一个选择——直接领钱,用这笔安置费买自己喜欢的房子。 昨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意见,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户除了可以拿到基本补偿——所拆房屋评估价外,还能再拿到评估价的20%作为补贴。也就是说,选择货币安置,拆迁户能拿到拆迁房评估价120%的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需自行解决居住 根据《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享受评估价格的20%作为补贴。 已按照本条款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一年内买房再奖励2% 根据办法,拆迁人应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如果被拆迁人在领取上述款项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从4个月调整为12个月,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 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集体土地住宅也可选择货币安置 《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提出的货币化安置款,是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计算出来的。 货币化安置单价,则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基准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 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人均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撤村建居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 被拆迁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货币化安置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分两次发放搬家补贴费。 六城区市民可适用该办法 去年10月,我市出台了《关于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在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安置,以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

外嫁女户口在娘家拆迁能分房吗

不能分房的。

1、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出原籍的,不属于当地的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因此也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

2.当事人应该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娘家的承包地未收回,是因为该项有承包期限,当事人户口迁出后,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

上门女婿可以分到拆迁房吗?

拆迁款是按房子面积算的,那女婿没有拆迁款的份。

拆迁款是按户口分的,女婿户口又在,那女婿就有份。

就算有份,也是专款专用,不能分。

继承法与你是否是女婿无关。根据法律,你和你的二哥是第一合法继承人,而你二哥的女儿没有继承权。你可以依法收回你的部分遗产。

上门女婿满足2个条件,有权分配 征地补偿 款:

1、上门女婿的 户口 已迁入配偶的村组织;

2、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外嫁女满足1个条件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经常有新闻报道外嫁女分不到补偿款的拆迁纠纷。今天咱们要给大家讲的是,上门女婿也有被拆迁补偿拒之门外的时候。张先生作为上门女婿,和妻子刘女士婚后一直生活在刘女士所在村组,但在拆迁时却被征收方判定为“外地人”,不具有补偿安置资格。受此影响,生活在本地的老婆孩子都没了补偿安置资格。原本按补偿方案能有的200平安置房和安置补助费,说没就没了。你们说张先生冤不冤?

上门女婿入赘4年后喜遇拆迁,能分200平联排房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刘女士与张先生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刘女士家在沿海某地农村,有房也有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好,旅游产业相当发达。为了更好发展,张先生的户籍也在2006年6月正式迁入刘女士家,并入赘刘家。2006年10月和2009年5月,张先生夫妇的两个孩子分别出生,刘女士一家四口在当地过上了幸福的小日子。

伴随着旅游开发的力度加大,刘女士家所在的地区,征地活动变得频繁。2010年4月,刘女士家房屋的宅基地及房屋被正式纳入征收范围内。2012年7月,当地正式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又于2013年制定了《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安置对象为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征地拆迁安置的房屋也相当上档次,是连排住宅风情小镇。连排住宅风情小镇分150平、200平、250平、300平四种户型,安置标准为每人50平。

刘女士家四口人,按这个标准安置,可领到一栋200平的联排房屋。

上门女婿、外嫁女没补偿资格?征收方拒签协议,安置房没了?

不过,后来事态的发展出乎了刘女士和张先生的意料。

2018年1月,征收方组织对刘女士等四人被征宅基地进行测量,确认了有170余平宅基地。但随后征收方却并没有和刘女士一家四口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反而是和其他村民陆续签订了补偿协议。这让刘女士和张先生“摸不着头脑”,也非常着急。

他们去咨询征收方,得到的答复是:张先生及两个孩子在龙海六组没有承包地,其三人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刘女士是外嫁女,也需认定是否有补偿资格。而当地村委及村民小组未提供刘女士等四人是否享有全额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及是否具有安置资格、安置对象,因此没有选择与刘女士一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个理由让刘女士夫妇觉得“有些荒唐”。刘女士提出,早在2017年3月,当地村委会就已出具《证明》,证明刘女士等四人属于该村村民。而且四人户籍也都在当地,这怎么还能说自己和家人没有补偿安置资格呢?

刘女士又向上反映情况,但得到的是“需要研究”。时间一天天过去,眼看着邻居和村民相继去选房分房。刘女士担心房子被选完了,更担心房子拆了也没有补偿,坐不住了,联系了北京的拆迁律师,求助如何解决这个补偿困局。

律师:刘女士未外嫁,且和张先生长期在本地生活,均应合理补偿

通过对刘女士介绍的情况及提供的系列资料分析了解,律师判断:刘女士虽然结婚,但仍在原籍居住,也未迁走户口,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不同于一般“外嫁女”情况,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可以确认,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张先生作为上门女婿,以婚姻的方式迁入当地,取得户籍,且在当地长期生活,亦应合理补偿。

另根据刘女士的介绍,刘女士、张先生还在当地享有村民失地补贴,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有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也能证明两人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至于两人孩子,也取得了当地户籍,在拆迁时理应合理补偿。

因此,刘女士一家四口应和其他村民获得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

征收方不予补偿安置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律师建议刘女士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女士随即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并于2018年6月正式委托律师对当地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刘女士一家四口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安置200平房屋

在庭审中,征收方依然坚持主张刘女士等四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于法无据,一口咬定不与刘女士等人签订补偿协议合法合理。

但在拆迁律师提供的详实证据面前,及运用法条有力的辩驳下,征收方很快败下阵来。刘女士主张,应对其合法的宅基地房屋按照补偿方案合理补偿,并支付因未签订补偿协议而未支付的相应的搬迁过渡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刘女士户属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婚姻关系,不属“外嫁”的情形,并不需要按征收方的规定先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同时,刘女士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配偶张先生落户当地后,不管是否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应扩大到整个家庭成员。故征收方以没有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为由否认张先生及两个孩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对法律理解错误。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女士的主张,并作出了判决:

一、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在某市某区给刘女士、张先生及其子女张某2、张某3安置面积为200平连排住宅;

二、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刘女士、张先生、张某2、张某3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7200元、搬迁费3000元、奖励费10000元,共计202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贴士: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是否拥有村集体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被征收人能否取得补偿安置的关键。外嫁女、上门女婿能否获得和本村村民同等的征地拆迁补偿待遇,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大家无法解决时,建议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避免误入征收陷阱,错失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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