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因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开始。申请程序包括以下要素:
(1)申请人有明确的要求和内容。行政许可申请人就某一事项提出申请可以采用各种方式,但最常用的是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许可的要求、理由、内容,从事该许可活动的能力证明,从事该许可活动的场地及设备和卫生环境的说明或证明等。除涉及行政机关需要核实个人相貌等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由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规定,依照该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又如,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此外,《行政许可法》第31条第1款还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如果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