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要缴纳多少个税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以一个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为例:张三在上海某 科技 公司工作10年,月工资4万,2021年10月底,单位与张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合计38万。(上海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338元)
那么,张三此时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第一步:计算免税收入部分:10338元 12个月 3倍=372168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80000-372168=7832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7832 3%=234.96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3%)
再以一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为例:张小二在上海某 游戏 公司工作10年,月工资4万,2021年10月底,单位无理由通知张小二解除劳动关系。后经仲裁、一审、二审认定单位系违法解除,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620280(31014*2*10)元。
第一步:计算免税收入部分:10338元 12个月 3倍=372168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620280-372168=248112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248112 20%-16920=32702.4元。
(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元)
那么,因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拿到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按照同样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欢迎继续关注。
#普法行动#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免税所得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出应纳税额部分:经济补偿金-社平工资3倍=应纳税额部分即:600000-181305=418695。然后根据应纳税额、工作年限,套用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单年经济补偿金个人应缴纳的个税:(应纳税额/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免征额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法律分析
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
综合上面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满足“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条件的情形下,是要缴纳个税的,计税方法是纳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综合所得税率计算个税。
1、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1)计算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未超过,则不纳税,沈阳市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38553元,3倍的数额为115659元。
(2)计算月工资薪金,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扣除当月保险费之后与扣除标准进行比较,如未超过扣除标准,不纳税;
(4)超过扣除标准,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
(5)计算应纳税总额,为每月应缴纳个税金额与工作年限的乘积(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个税的计算内容。实践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都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点是各位需要注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吗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向偷税和漏税的勾当,所以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因此,所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税,应当看其所得是否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未超过,则不需要交税;如果超过,仅仅超过的部分需上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1、 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金需要交税,安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 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 社会保险 费和 住房公积金 )÷ 工龄 -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