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婚姻家庭 遗嘱见证人的条件(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遗嘱见证人的条件(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一、遗嘱见证人

资格与能力的要求

一、见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将来继承人继承时,可能需要见证人出庭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立性要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现在无利害关系,不意味着以后没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无利害关系也有可能转化为有利害关系。

虽然只要求见证遗嘱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如果将来因为继承发生纠纷,见证人变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那么此时的见证人能否如实地反映当时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客观情况,就存在疑问了。

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村委会,居委会,街道,政府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

见证人的中立性对于遗嘱的效力至关重要。

自书遗嘱时,在场全部是遗嘱受益人,通常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需要见证人见证的遗嘱,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也在场,遗嘱订立过程,并非一律无效。

专业性要求

需要见证人审查的事项:

遗嘱人身份信息的审查(立遗嘱人与签字的人是否为同一人)

遗嘱人能力审查(遗嘱人的精神状态)

遗嘱人立遗嘱过程的审查(见证人全程在场)

遗嘱人签字行为真实性的审查(遗嘱人签名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还是代签)

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私密性要求

见证人负有保密义务

二、遗产管理人

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和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顺序要求。

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同时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

只要涉及到继承,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一定会涉及到遗产管理人,不可或缺。

1

为什么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财富数量和价值增加

财富类型多样化

保障遗产安全性

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

2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避免遗产遗漏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情况—避免继承人遗漏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避免转移、隐匿财产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遗嘱或依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地位中立,减少继承人纠纷

实施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如遗嘱保管及遗产跟踪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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